国卫办医政函〔2023〕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推动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现将2023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不含中医医院,下同)绩效考核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加绩效考核的医院名录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梳理辖区内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名录,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新增和退出相应考核等级的医院名录以正式公文形式报至我委医政司。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登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在“资源管理”模块中添加2023年度新纳入考核的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因合并、撤销、等级变化等原因需退出考核的公立医院名录由系统工程师统一在后台操作处理。
二、采集住院病案首页数据
参加考核的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要求,统一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2022汇总版)》、《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2022汇总版)》,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相关资料可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下载),并按照《绩效考核与医疗质量管理住院病案首页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标准(2020年版)》将2023年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ttp://www.hqms.org.cn)。
已参加2022年度绩效考核的医院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新纳入考核的医院应当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2021全年、2022全年、2023年1月至10月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自2023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工作。
三、按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一)医院满意度调查。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我委组织的医院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要求,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满意度调查工作。
(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参加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应当参加国家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二级公立医院应当参加所在地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三)维护相关人员信息。各有关医院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维护本医院的相关人员信息。其中,麻醉、病理及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均应当维护到具体科室。
其他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工作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其他事项
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数据采集、质控时间以及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联系人:林荔敏、朱焱磊
联系电话:010-68791885、68791887
传 真:010-68792195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联系人:吕淑河、孙彩霞、褚湜婧
联系电话:010-68791185、6879168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600-8812、400-003-068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0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